重庆三峡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22 14:26:29点击数量:


第一条 为丰富校园文化,活跃学术氛围,提高学术讲座水平和质量,加强对学术讲座的管理,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讲座是指由学校有关部门面向全校举办,由学校教师或校外专家、学者讲授的学术报告。

第三条 根据各二级部门的办学规模、师资队伍水平、学科建设状况、上年度讲座考评结果等综合指标,科研处确定下年度各学院讲座场次。各二级部门应将学术讲座活动纳入部门工作计划,于每学期初将部门学术讲座安排计划报科研处备案。

第四条 学校支持举办高水平高质量的学术讲座。具备开设学术讲座条件的教师要根据所从事的学科专业,结合相关学科领域最新研究成果以及国内外热点问题等开设学术讲座。学术讲座内容应健康、严谨、科学,不得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相悖。学术讲座应服务于教学和科研,有助于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

第五条 举办学术讲座的部门须在每场讲座举办前一周填写《重庆三峡学院学术讲座申请表》,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举行。

第六条 举办学术讲座,实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部门要做好学术讲座的报批(人文社科讲座的审批程序为:二级部门科研处学校宣传部)、接待、场地布置、听讲人员组织、资料归档、宣传(在校园网上发布讲座信息,在校园内张贴讲座通知等)、报道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特大型报告需事先向保卫处通报。

第七条 学术讲座结束后一周内,举办学术讲座的部门应将学术讲座的音像、文字资料、现场照片等材料报科研处存档,否则不予支付讲座费用。

第八条 每次学术讲座的时间应不少于90分钟。学术讲座的酬金实行包干制,由科研处支付。酬金支付标准:院士讲座每场10000元;长江学者和有相应学术影响的人文社科国家级专家5000元。万州区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每场资助2500元;博士生导师3000元;其他报告人,每场资助1500元;上级业务部门学术讲座1000-3000元。万州区内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的讲座费,每场分别按1200元、1000元、600元支付。校内教授、副教授(博士)、讲师(硕士)开展讲座,每场分别资助400元、300元、200元。其他系列的专家、学者根据其技术职级分别参照正高级、副高级(如高级技师)、中级(技师)执行。

第九条 二级部门自行主办的学术讲座,费用标准参照学校标准执行。

第十条 在学术讲座过程中,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论,或偏离主题,举办部门应及时加以制止(必要时要中止报告),并将有关情况上报。

第十一条 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举办学术讲座,或由于组织不当、审查不严、制止不力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学校将追究举办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 科研处负责学术讲座的检查和监督,其考评分和场次数将分别纳入各二级部门科研工作考评绩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相关文件废止。

 

 

 

 

 

 

 

上一条:重庆三峡学院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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