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人: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22 14:31:20点击数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重庆三峡学院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现状和未来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庆三峡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组织机构,统筹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学术委员会的全部审议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相应的学术规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和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承担相关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各二级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分支机构。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由2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各专门委员会人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需要可设置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以下简称主任委员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兼顾学科规模和学科发展。委员由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经全体委员等额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全体委员的2/3者当选;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候选人,经全体委员等额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全体委员的2/3者当选。各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名单上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校级学术委员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调离本校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连续三次无故缺席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委员名额空缺,可按照委员产生程序进行增补。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挂靠学校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各委员会章程。设立59人的学术分委员会,由全体教师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应为所在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的成员。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独自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保密事务严格保密;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重点学科、申请设置学位授权点;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或分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特聘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四)学校重大学术成果的评价与认定;

(五)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咨询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及主任委员会职责

(一)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并根据章程决定讨论范畴和相关事宜;

(二)审议学术委员会委员提交的议案和会议的议题;

(三)负责学术委员会章程起草和修订工作,审定各分委员会章程;

(四)负责学术委员会的其它有关日常工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校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充分听取意见。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和评议结果。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本章程修改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经学术委员会2/3 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学术委员会章程自动废止。本章程授权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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