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学院科研成果认定与分类办法(修订)

发布人: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22 15:18:06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完善科技激励机制的若干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等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学校科研成果分类评价改革,破五唯促进学术创新活力、提升研究质量,支撑学校高质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分类与认定包括科研项目类、学术论文类、著作类、科研获奖类、知识产权类、智库类、创作类、体育类等八类。

第二章  科研成果认定范围及原则

第三条  除单独规定外,本办法认定的科研成果须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或我校学生为第一作者、我校教职工通讯作者),重庆三峡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英文名:ChongQing Three Gorges University)。

第四条  作者的科研成果与其所从事的学科专业研究方向或管理工作岗位一致。

第五条  有违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成果,不纳入认定范围。

 

第三章  科研项目类成果的认定

第六条  科研项目是指以“重庆三峡学院”为独立单位或合作单位承担的有明确科学研究或应用开发目标,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与发展、成果应用及其他科研服务等。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家、部(委、办、局)、省(市、自治区)等政府机构的科研主管部门或其他国家机构按照国家或省(市、自治区)、市(区)、县发展战略规划或科研计划布局与设置的、公开竞争申报并被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规划)、基金项目等。

横向科研项目指国内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委托我校人员承担的技术开发、委托研究(创作)、技术服务、调查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等带有社会服务性质的科研项目。

第七条  科研项目的资格认定

1.科研项目的认定以项目的批准文件、立项通知、任务书(或合同书、协议书)和项目的正式申报书为依据。项目来源以任务下达部门或合同(协议)书中的“甲方”为准。纵向项目经费额以批准(合同)经费为准,横向项目经费额以实际到学校财务账户经费为准。

2.科研项目研究人员的排名原则上以项目立项时的排序为认定依据。若项目研究人员在项目实施和结题期间有变更,按上级相关部门或学校科研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以变更后名单认定。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级别的认定

根据项目来源、影响程度及经费额度等综合因素,纵向科研项目分为七个级别,结合国家、地方现行科研计划类别和学校科研实际情况可适时调整。

T类(国家级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含教育、艺术、军事学单列学科)

A1类(国家级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含教育、艺术、军事单列学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冷门绝学研究专项及学术团队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A2类(国家级一般项目):科技部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联合基金项目、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数学天元基金、科技活动、原创探索计划等到账经费30万元及以上的专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教育、艺术单列学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重大项目;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杰青项目、“揭榜挂帅”项目、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项目。T类(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认定者须为该子课题负责人)。

B1类(省部级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科技活动、原创探索计划等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下的专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民委重大项目;重庆市社科规划重大、重点项目;重庆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年度重大、重点项目

B2类(省部级一般项目):中央部委组织实施的其他年度科研项目;重庆市社科规划年度项目和有经费的专项项目;重庆市中特理论重点项目;重庆市决策咨询招标课题;重庆市艺术规划项目;重庆市教育规划项目;重庆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年度项目;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类、自科类重大项目。

C1类(厅局级项目):教育部春晖计划科研合作项目;除上述外,重庆市各委局设立的其他科研计划项目及委托项目和指导计划项目

C2类(校级项目):由学校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发布通知,通过竞争申报,评审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校内省部级科研创新平台(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设立的开放基金项目;通过申报获得重庆市内区(县)政府部门组织的项目。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认定,由社会需求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国内外政府部门等委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某些政府部门或者学会等以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项目;除了T类(国家级重大项目)子课题之外的所有纵向项目子课题(认定者须为子课题负责人),原则上按横向项目认定。

 

第四章  学术论文类成果的认定

 学术论文资格的认定

1.国内期刊论文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合法学术期刊为准,可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查询。

2.学术论文独立成篇,学术期刊、指定报刊发表的简讯、书评(出版编辑系列除外)、广告、随笔、自传、访谈、会议报道、短评、摘要学术动态等非学术性论文成果不予认定。学术刊物的内刊、年刊、增刊和无刊期发表的论文不予认定。学术刊物中发表在非正式版面(广告页、封底等)的论文不予认定。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原则上不少于2500字、自然科学学术论文原则上不少于2000字,书写符合论文的一般格式。

3.论文的学科性应与其发表期刊的学科性一致,否则降级认定。

4.经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同意攻读博士的在编人员,其学术论文的第一署名是相关单位,第二署名是重庆三峡学院(脚注等不算)。其成果的正式刊发时间原则上在学位证授予日期之前。

5.发表在学术刊物黑名单期刊上的学术论文,不进行级别认定。学术刊物黑名单包括学校列入的期刊,以及中国科学院《国际期刊预警名单(试行)》历版中预警等级为的期刊。

第十一条  学术论文级别的认定

学术期刊分为TABC四类。SCISSCI分区以正式刊发时的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提供的最新版JCR期刊分区表的大类分区、学科排名和影响因子为准。SCISSCI期刊发表的文献类型为Meeting abstractEditorial MaterialLetter的论文按SCI收录的会议论文认定。专刊、特刊下调两个级别认定。

1.国外期刊论文认定

T1类:在《Nature》《Science》《Cell》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T2类:在《Nature》子刊、《Science》子刊、《Cell》子刊、《PNAS》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A1类:中科院SCISSCI期刊分区一区期刊学术论文。

A2类:中科院SCISSCI期刊分区二区期刊学术论文。

A3类:中科院SCISSCI期刊分区三区期刊学术论文

B1类:中科院SCISSCI期刊分区四区期刊学术论文;A&HCI(艺术人文引文索引)收录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B2类:EI收录期刊论文;ERIH PLUS(欧洲人文社科索引)、SCOPUS收录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C类:SCI会议、SSCI会议、EI会议收录论文。

2.国内期刊论文认定

T1类:在《中国社会科学》(中文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T2类:发表在《求是》《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

A1类: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领军期刊、校定人文社科A1级期刊(附件1)发表的学术论文。

A2类: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重点期刊、校定人文社科A2级期刊(附件1)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

A3类: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梯队期刊、CSSCI来源期刊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发表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周刊版和理论综合栏目、《经济日报》理论周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B1类:CSCD核心库期刊论文、CSSCI收录集刊论文、CSSCI扩展版期刊论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新华文摘》观点摘编的学术论文。

B2类:CSCD扩展库期刊论文、北大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教育报》理论版(理论周刊)、《中国社会科学报》专业版、《重庆日报》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主办的报纸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

C类:上述范围以外的正规合法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包含专题性专辑和公开出版的专题性会议论文集刊发的学术论文。

注:除上述认定之外的党刊,如果为北大核心、南大核心,则按北大核心、南大核心认定,其他原则上认定为C类。

 

第五章  著作类成果的认定

第十二条  著作类成果的资格认定

著作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国外出版著作需报学校宣传部审核)发行并有正式书号的包括学术专著、译著、古籍整理和编撰类、工具书等。正式书号是指具备国际标准书号ISBN和图书在版编目数据CIP号,CIP号可通过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的网站查询。著作认定不含教材等相关教学用书或者教辅用书。

专著类:在作者本人大量科研成果(主要指公开发表的系列论文)的基础上,或在对承担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出具有独到见解的原创性学术著作。

译著类:翻译的国外学术著作;编译的国外学术著作。

古籍整理类:在版本、目录、点校、训诂、注释、补遗、翻译等方面有学术研究的著作。

编撰类:利用当前学科最新学术成就和作者本人的部分科研成果编撰而成的学术著作。

工具书类:有独立编撰体系,按一定体例编撰的专题类或综合类词典、百科全书、图集、年表、年鉴等。

汇编类:按学术专题或学术会议结集出版的学术文集;以编辑为主的,按某一专题或综合汇编的作品集;其它类刊式出版的文集。

注:著作类成果字数文科类不少于13万字,理工科类不少于10万字。国外出版的著作,需通过所在二级学院报科研处、宣传部审批后方可出版,否则不予认定。

第十三条  出版社分类

参考国家相应出版社评价体系以及社会知名度,结合学校科学研究实际情况,将学术著作的出版社级别划分为甲类和乙类,甲类出版社以学校认定的为准(名单见下),其余出版社为乙类。

学校认定的甲类出版社名录:

甲一类: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中华书局、上海古籍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中央编译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甲二类:除上述外的其他国家百佳出版社。

第十四条  著作类成果分类

著作类成果依据成果的社会影响力和出版社影响力分为如下类别:

T类: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专著,依托结项(鉴定)结果为“优秀”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依托国家自科基金重点项目及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出版的专著。

A1类:依托结项(鉴定)结果为“良好”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出版的专著。入选国家出版基金项目资助的专著。

A2类:除上述外,由甲一类出版社出版的著作。

B1类:除上述外,由甲二类出版社出版的著作。

B2类:除上述外,其他国内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详细校勘注释的古籍整理类等著作。

C类:除上述外,由国内公开出版的编撰类、汇编类、工具书类、仅仅只是标点及简单校勘的古籍整理类著作。

注:境外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有国际书号,并提供互联网查询信息,按著作类成果C类认定。

 

第六章  科研获奖类成果的认定

第十五条  科研获奖类成果资格的认定

1.科研获奖成果分为政府奖和社会公认专项奖。政府奖的认定以奖励文件或带有国徽印章的获奖证书为依据;社会公认专项奖的科学技术奖认定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后在其官网最新公布的为准、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列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年度统计报表”的为准。

2.同一成果先后获得不同级别奖励,按最高级别认定。

第十六条  科研获奖成果的分类

T类: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

A类:由教育部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和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包括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普及读物奖、青年成果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颁发的中国发展研究奖;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中国专利奖、外观设计奖。

B类:以中央(国务院)其他部委名义或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和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展研究奖;纳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年度统计报表”的民间奖;社会公认且具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资格的社会力量奖一等奖(含金奖)。

C类:未列入上述等级的一级学会评选的优秀成果奖、省级以下政府颁发的科技成果奖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校级优秀成果奖。

 

第七章  知识产权类成果的认定与分类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类成果的认定

知识产权类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执行学校的任务、利用学校的名义或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智力成果;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他国家专门审批机构授予专利权或专有权的成果。

专利权成果分为职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有权成果包括获准国家动植物新品种保护、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以及经过国家法定权威机构审(鉴)定并颁发相应证书的标准、动植物品种(资源)、材料、仪器设备、药品、食品等科技产品类新成果。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类成果的分类

T1类: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类成果,制定发布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并实现成果转化在校经费500万元(含)以上。

T2类:制定发布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类成果,并实现成果转化在校经费200万元(含)以上。

A1类:制定发布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类成果,并实现成果转化在校经费100万元(含)以上。

A2类:修订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类成果,并实现成果转化在校经费50万元(含)以上。

B类:制定发布实施的行业标准;获得国际授权发明专利;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C类:修订发布实施的行业标准,制定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修订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其它知识产权成果。

注:国际授权的发明专利仅指通过《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途径授权的美、日以及欧洲发达国家的发明专利。

 

第八章  智库类成果的认定

第十九条  智库类成果指通过智力劳动完成的、未公开发表或发行、被政府部门采纳并实际应用的成果。包括咨询报告、调研报告、专家建议、成果要报、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因职务行为提交并采纳的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不在本办法之列。

第二十条  智库类成果的资格认定

1.获得领导批示的研究报告:要求提供研究报告原件、领导批示的原件或复印件或其他充分证明材料;领导的批示是领导同志对该研究报告所持的具有正面肯定意义的直接意见表达。

2.被采纳的研究报告:要求提供研究报告原件、实务部门采纳的证明、因被采用而形成的已付诸实施的有关政策、制度、法规和文件等直接佐证材料。

3.在特定内部刊物发表的研究报告,提供刊物原件。

第二十一条  智库类成果的分类

T1类:获得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肯定性批示的成果。

T2类: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的成果;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采纳的成果。

A1类:被全国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采纳的研究报告;被《新华社内参》、中共中央办公厅《观点摘编》采用的成果;除上述外,被全国政协、人大采纳的研究报告;被党委、政府、政协、人大的副国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成果。

A2类:被国家部委和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度与政策制定采纳的研究报告;被国务院各部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正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成果。

B类:被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教育成果要报》、教育部《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采用的成果;被国务院各部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副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成果;发表在中央统战部《零讯》上的成果。

C类:被政府部门正厅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成果;以厅局级和区县级党委、政府名义采用并推广的成果;被《重庆社科成果要报》《重庆社科智库成果要报》《领导视窗》《决策建议》及相当级别内刊采用的成果。

 

第九章  创作类成果的认定

第二十二条  创作类成果指文学作品,新闻作品,影视动漫作品,美术设计、书法、摄影、音乐作品等。

第二十三条 创作类成果在期刊刊发的认定

1.美术设计、文学、音乐、摄影作品等在本学科期刊刊发且有独立条目的,等同学术论文在期刊刊发认定。

2. 美术设计、文学、音乐、摄影作品等在B类以上级别(不含B类)期刊刊发,但目录中无独立条目的按照B类期刊认定。

创作作品被期刊刊用,不少于半个版面。期刊插页中的作品、边角部位的作品以及广告版、非学术期刊中的作品不作为成果认定;论文中的创作作品不作为单独的成果认定。

第二十四条  创作类成果参加展演的认定

1.T1类:国家文旅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主办的五年一届的全国美展的获奖及入选作品;在中国美术馆举办的个人美展;茅盾文学奖获奖作品;宣部精神文明“五个一工程奖”的获奖作品;其他艺术门类顶级展演的获奖和入选作品,金钟奖、金鸡奖等(需作为以上作品的主创人员,下同)。

2. T2类:中国文联及所属文艺家协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展演的获奖及入选作品(全国青年美展、全军美展、全国体育美展、北京双年展等);国家部委主办的设计展赛的获奖及入选作品;鲁迅文学奖、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的获奖作品;国家部委、国家一级协会及央视主办全国性大赛的获奖作品;中国新闻奖获奖作品。

3.A类:中国美术家协会等全国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有届次的单项作品展赛获奖及入选作品;在省级美术馆举办的个人美展;曹禺戏剧奖、老舍文学奖的获奖作品;影视、动漫、音乐、摄影、新闻、广告作品在央视播出。

4.B类: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等全国文艺家协会(含专业艺委会),美术、文学、音乐类等全国一级学会主办的专题性作品展演获奖及入选作品;中国包装联合会、中国建筑装饰设计协会主办展赛的入围及获奖作品。省级精神文明“五个一工程奖”的获奖作品。

5. C类: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省级文艺家协会主办的综合及单项届次展演获奖及入选作品;省级文艺家协会、省级专业学会主办的专题性展演的获奖及入围作品。影视、动漫、音乐、摄影、新闻、广告作品在省级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社(或相应国家级权威新媒体平台)播出、刊载。

在创作类成果评价中,上述类别的入选作品下调级别评价T1类成果中的提名奖作品调至T2类,T1T2类成果中的入选作品调至A类。A类、B类成果中的入选作品分别下调一个级别,无等级奖展赛的入作品不降级评价C类中综合及单项届次展中的等级奖上调至B

注:影视、动漫、音乐、广告作品等必须冠名重庆三峡学院,在电视台播放以电视台签订的合同为准,影视作品在电视台播放按作品入选算。

 

第十章  体育类成果的认定

第二十五条  专业教师在艺术体操、健美操、武术、体育舞蹈及体操项目上承担编排设计作品的认定:

1. T类:入选大型国际性活动(如奥运会、世博会、亚运会等)的项目。

2. A类:入选洲际锦标赛、国家大型活动(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等)的项目。

3. B类:入选国家级单项活动或重庆市级综合性活动的项目。

4. C类:入选重庆市级单项活动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专业教师以主教练或运动员身份参加各级政府体育机构主办的各类体育赛事级别的认定:

T类:奥运会、世界(国际)锦标赛、亚运会。

A1类:洲际锦标赛、全国性综合运动会(包括全国学生、军警、农民、少数民族、残疾人运动会等)。

A2类:由国家体育总局下设的各类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教育部下设的大学生体育协会所主办的相关比赛(包括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等,经过所在地区省级行政部门指定或省级选拔赛胜出,代表地区参加的全国赛事。未参加所在地区选拔赛直接参赛的降为C类)。

B类:省部级综合运动会(包括学生、军警、农民、少数民族、残疾人运动会等)。

C类:省部级教育主管部门或体育协会所主办的相关比赛;地厅级政府主办的综合或者单项比赛。

注:此类成果的认定必须提供以重庆三峡学院名义参赛及获奖的原始证明材料,以个人名义参赛的成果不予认定。赛事由多个主办单位构成的,按照最低级别单位认定。

第二十七条  专业教师担任国际、国内重大赛事裁判执裁工作的认定。

T类:担任奥运会、世界(国际)锦标赛、亚运会技术代表或裁判长执裁工作。

A1类:担任奥运会、世界(国际)锦标赛、亚运会裁判员或担任洲际锦标赛、全国性综合运动会技术代表或裁判长执裁工作。

A2类:担任洲际锦标赛、全国性综合运动会裁判员或担任由国家体育总局下设的各类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教育部下设的大学生体育协会所主办的相关比赛技术代表或裁判长执裁工作。

B类:担任由国家体育总局下设的各类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教育部下设的大学生体育协会所主办的相关比赛技术代表或裁判长执裁工作。

C类:担任省部级综合运动会技术代表或裁判长执裁工作。

注:此类成果的认定必须提供以中国、重庆市、万州区、重庆三峡学院名义参赛及获奖的原始证明材料,以个人名义参赛的成果不予认定。作为主教练参赛获奖按所获团体或单项最高名次认定1项。赛事由多个主办单位构成的,按照最低级别单位认定。专业教师担任A2类及以上级别赛事裁判不限制年度认定次数,担任B类及以下级别赛事裁判每年限制认定1次,按最高等级认定。

 

第十一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成果及相关问题,由科研处动议,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11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废止。实施的其它文件内容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 附件【附件:目录.doc】已下载

上一条:重庆三峡学院科研成果计分办法(修订) 下一条:重庆三峡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关闭

底部图片链接

版权所有重庆三峡学院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天星路666号 
Email:58105750@163.com     电话:023-58105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