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22 16:04:47点击数量:


 

重庆市万州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战略部署,贯彻执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重庆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万州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万州区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我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三峡库区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重要载体。创新中心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使命,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支撑全区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

第三条  创新中心建设遵循“聚焦关键、改革牵引、开放协同”的原则,实行“择优建设、绩效管理、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创新中心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鼓励建设为独立法人实体。针对不同领域竞争态势和创新规律,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负责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市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政策。

2.制定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度,指导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3.负责创新中心的立项建设、调整优化和合并撤销。组织开展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4.支持创新中心承担国家、省(直辖市)、地(市)重大科研任务,推动项目、基地、人才一体化布局实施。

第六条  区级有关部门和万州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创新中心的培育、推荐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指导申请单位编制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向区科技局推荐申报。

2.对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中的问题,统筹资源支持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3.指导创新中心开展年度报告,协助开展绩效评估。

第七条  依托单位负责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主要职责是:

1.制定创新中心章程,履行主体责任。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2.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吸引集聚各类创新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积极性。

3.在运营管理、研发投入、人才集聚等方面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为创新中心高水平运行提供支撑保障。

4.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5.按要求编制年度报告,配合做好平台日常监测、统计调度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6.创新中心涉及重大事项变更,应书面报区科技局批准。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流程

第八条  创新中心认定标准:

1.依托单位应是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等独立法人。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2.与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紧密结合,符合产业与技术创新发展趋势。

3.依托单位应有稳定的技术团队,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改革创新积极性高,具有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优势和能力。

4.依托单位内部运行管理制度健全。

5.多个单位联合建设创新中心的必须有联合建设协议书,明确牵头单位,以及参与单位在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牵头单位应当承诺对创新中心予以稳定的建设投入。

 

6.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创新中心管理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丰富科研和管理经验的复合型人才。

7.研发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总值200万元以上。从事软件研究开发等特殊行业的研发场地面积和研发设备原值可适当低于以上标准。

8.依托单位上年度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

9.依托单位在相关领域有较高水平科研成果产生并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上年度相关领域研发成果转化值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第九条  创新中心认定流程:

1.发布通知。区科技局公开发布认定申报通知。

2.推荐申报。依托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向区科技局提出建设意向申请,并出具区级有关部门或万州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意见。

3.咨询论证。区科技局根据创新中心认定标准,组织专家对创新中心明确发展方向、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进行咨询论证。专家组由行业领域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

4.审议认定。区科技局结合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创新中心拟认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予以认定。对新认定的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创新中心应设立理事会(董事会)、专家委员会,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中心理事会(董事会)、专家委员会成立后报区科技局备案。

第十一条  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理事会(董事会)由参与创新中心建设的法人单位等方面代表组成。主要任务如下:

1.制定创新中心章程。

2.聘任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

3.聘任专家委员会委员。

4.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5.制定建设方案。

第十二条  创新中心实行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全面工作。

第十三条 创新中心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专家委员会由区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建设主体单位人员数不超过1/3,专家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创新中心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应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的选拔与聘任。

 

第十五条  创新中心应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十六条  创新中心应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协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

第十七条  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良性机制,区级有关部门和万州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引导创新中心通过竞争性课题、市场化服务收入等方式扩展资金来源渠道。

第十八条  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

第十九条  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30日前报区科技局备案。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创新中心运行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并附有必要的建设运行客观数据。

第二十条  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注册地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级有关部门或万州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区科技局批准。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对创新中心开展绩效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估以客观数据为主要评估依据,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1.创新中心运行基本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和新型科研体制机制探索创新情况、科研投入与收入情况、人才及团队建设情况。

2.技术研发与行业引领能力。获得国家、省部级、地市级奖励或激励,主持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开发新产品(品种),在国际期刊发表一批有影响力的论文论著等量化考核指标。

3.技术转化与产业提升能力。主要以技术转化效益、横向课题经费、企业效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合同交易额等为量化考核指标。

4.服务创新创业发展水平。提供创新创业孵化、专业化科技服务、培育带动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等情况。

5.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创新中心的绩效评估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较差”三类,其中优秀名额不超过参加评估技术创新中心数量的20%。对于建设运行效果好,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的,由创新中心提出申请,区科技局组织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优先支持区级科技计划项目。评估结果为“较差”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半年,整改后验收仍“较差”的,撤销认定。

第二十四条 区科技局依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对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相关行为、相关主体实施诚信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区级技术创新中心认定,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科研严重失信问题的。

(三)牵头组建依托单位注销、吊销、破产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不履行年度报告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应当撤销的。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估过程中,参与各方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科研诚信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重庆市万州区XXX技术创新中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8日起实施。原《重庆市万州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万州科局发〔2022〕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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