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博士“直通车”科研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人: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22 16:09:12点击数量:



重庆市万州区博士“直通车”科研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高层次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充分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加快建设三峡库区科技创新高地,根据《重庆市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措施》(渝府办发〔2021〕49号)《重庆市博士“直通车”科研项目实施细则(试行)》(渝科局发〔2021〕52号)《万州区“平湖英才”计划实施办法》(万州委办发〔2021〕16号)和区级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在区级科研项目体系中设立区级博士“直通车”科研项目(以下简称博士项目),鼓励和支持来(留)万博士深耕专业领域,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助推平湖英才队伍建设,带动所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 博士项目分为基础研究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两类。

基础研究项目瞄准专业领域的科技前沿和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前沿关键科学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和自由探索。

技术创新项目对接市场需求和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研究开发具有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的新技术、新产品和关键部件。

 

第四条 博士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财政资金资助额度为5万元/项。

第五条 申请博士项目支持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博士学位,且专业领域和研究方向属于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

(二)上一年度来(留)万时不超过40周岁,已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入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科技型企业,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在一线从事科研工作(不含专职科研管理人员)。

本条所称的“上一年度来(留)万”包括“已取得博士学位人员于上一年度首次来万工作”和“已在万人员于上一年度首次取得博士学位继续留万工作”两种情形。

第六条 申请和实施博士项目不纳入区级科研项目限项管理范围。

第七条 博士项目按照自主选题、评审立项、自主管理、自主结题的方式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项目征集。区科技局适时发布博士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博士在规定的时限内登陆“重庆三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项目申报”在线填写和提交项目申报书。

 

(三)项目评审。用人单位对博士项目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后在线提交至区科技局。区科技局会同区委人才办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征集的项目进行评审,由专家组提出建议意见。区科技局与区委人才办根据专家组建议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拟立项的项目名单。

(四)项目公示。对拟立项的项目,由区科技局通过万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不宜公示的除外)。

(五)项目立项。经公示无异议的博士项目(含不宜公示的博士项目),区科技局下达立项计划并一次性拨付项目经费。

(六)项目实施。自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博士项目开始实施。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科研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过程管理。

(七)项目结题。博士项目在实施周期内完成目标任务后,项目负责人申请用人单位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由项目负责人在线填写结题信息并上传项目重点环节的研发记录和用人单位同意结题的书面意见。区科技局定期集中公布博士项目结题名单。

第八条 博士项目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着力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

(一)赋予科研人员自主权。项目负责人可在目标任务不变、项目绩效可靠、研发记录完备的前提下,自行调整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项目组成员。项目经费可包干使用,支出不设科目与比例限制,根据研发活动据实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

(二)强化用人单位的项目管理主体责任。用人单位须对项目加强过程管理,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项目实施周期内,博士从原用人单位离职的,执行下列规定:

1.博士从原用人单位离职仍在万工作的,应在2个月内向原用人单位申请划转项目经费。原用人单位应将剩余研究经费及时划转至新用人单位,并报区科技局备案。项目结题验收由区科技局组织。

2.博士从原用人单位离职仍在万工作的,在2个月内未申请划转项目经费的,项目自行终止。剩余研究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3.博士从原用人单位离职离万的,完成目标任务的由原用人单位组织验收,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自行终止。剩余研究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九条 博士项目实行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申报和实施博士项目,博士及其用人单位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博士项目结题后,区科技局可采取随机的方式,抽查部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对经举报查实存在重复申报、弄虚作假等行为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博士及用人单位将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情节严重的,将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条 博士项目经费的包干使用和管理情况应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一条:重庆市万州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修订)

关闭

底部图片链接

版权所有重庆三峡学院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天星路666号 
Email:58105750@163.com     电话:023-58105750